
公告日期:2025-08-27
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及《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发行及存续期的信息披露,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除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外,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何个人,非经董事长授权,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四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平台。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事务,不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适用于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第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过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预告。
第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出现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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