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
营业收入。
4.公司自愿披露第一季度、前三季度业绩预告的,公
告内容应当参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
式》的规定,且前三季度业绩预告应当包括公司年初至本报
告期末(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以及第三季度(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的业绩情况;如当年前三季度业绩与当年半年度
业绩发生盈亏变化的,还需要特别注明。
(二)业绩预告免于披露情形
上市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
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
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1.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
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2.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
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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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0 20:27:22
发布于 广东
一、豁免披露的适用板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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