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化科技合同违反垄断采用“产品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即成本基础上附加固定利润。该模
联化科技合同违反垄断 采用“产品成本加成定价模式”,即成本基础上附加固定利润。该模式本身不违法,但通过合同限制客户议价权或操纵成本计算方式,涉嫌价格垄断。合同强制客户仅通过联化科技采购产品,无正当理由(如技术必要性),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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