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行为或发生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在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披露前,知悉该等信息的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四)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强化或者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当已披露的信息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自愿披露预测性信息时,应当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五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和广东证监局,并应当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媒体上披露,同时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行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A 股”)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的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 A 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须按中国证监会、深
交所的相关要求,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发布;就 H 股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须按照《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在公司网站、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以及《香港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网站刊登。
第八条 公司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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