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和《企业管治守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作为唯一受托人的有关信托所进行的交易(但若有关董事是“被动受托人”,而其或其紧密联系人均不是有关信托的受益人,则有关规则并不适用)。
本制度相关条款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适用于相关董事的配偶或任何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或代该等子女所进行的交易,以及任何其他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而言,相关董事在其中拥有或被视为拥有权益的交易。
倘相关董事将包含公司证券的投资基金交予专业管理机构管理,不论基金经理是否已授予全权决定权,该基金经理买卖该董事所属公司的证券时,必须受与董事同等的限制及遵循同等的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雇员拟进行公司证券交易的,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标准守则》和《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雇员包括除高级管理人员外其他任何因职务或雇员关系而可能会掌握关于公司或公司证券的内幕信息的雇员,或公司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的该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雇员。
第三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主体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长或董事会为此而指定的另一名董事(该董事本人以外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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