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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21:08:13 股吧网页版
大洋电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公司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必须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审计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三)督促、检查审计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审计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前述第四条与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发生变动,如同时涉及公司董事的变动,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相关程序报经股东会批准,并根据监管规定的要求予以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有足够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审计管理部为审计委员会工作部门,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公司内部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
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审核与监督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拟订其报酬方案;

(七)指导、评估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八)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九)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十)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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