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为公司提供增值服务及改进公司的运营。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公司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的有效性,从而协助公司完成既定目标。
第二章 审计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的检查监督,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内部审计标准及工作规范,以保证审计质量;
(二)为管理层和员工提供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培训;
(三)检查和评价公司经营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四)检查公司风险管理程序及风险评价方法在经营活动中的运用和有效性;
(五)检查公司的管理及财务信息系统,包括 IT 系统,以合理保证各系统按既定的操作流程予以执行;
(六)协助和促进管理层建立和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宗旨为通过开展独立、客观的保证性与咨询性活动,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其目标。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