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其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如下: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
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重大资产收购或者重大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及物资等。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董事长审批。
(二)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衍生品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超过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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