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行为和程序,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股东会能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确保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若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应当报告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八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金额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六)审议批准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累计计算金额(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七)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事项除外):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公司发生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
2.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上述第 4 项或者第 6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每股收益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