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确保决策的科学性、程序性、透明性,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建立科学规范的投资决策机制,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股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一)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有价证券及衍生品;
(二)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 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 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 参股、并购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4) 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投资管理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每年的年度开始之前,投资管理部负责组织编制对外投资预算,提交公司预算管理部会审,经过总裁审议通过后纳入公司全面预算管理范围,对下一年度的投资规模进行总额度控制。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1)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投资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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