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金融服务协议
甲方: 北方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和成
地址: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高坝
电话:0830-2796902
乙方: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新
地址:北京东城区安定门外青年湖南街 19 号
电话:010-83919971
鉴于:
1. 甲方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北化股份”, 股票代码为“002246”。
2. 乙方是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器集团”)下属的唯一金融机构。乙方于 1996 年中国人民银行以银复[1996]388 号文正式批准筹建北方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01 年中国人民银行银复[2001]112 号文件同意财务公司名称变更为“兵器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经 2011 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京银监复〔2011〕953 号)文件批准乙方名称变更为“兵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634000 万元,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办理成员单位产品的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3. 乙方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监管,按照监管机构发布的规则和运营
要求提供金融服务,有权利对兵器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业务;乙方作为兵器集团内部的金融服务提供商,对甲方及所属公司(所属公司包括甲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运营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够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较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
4. 甲方作为一家上市公司,了解并认可乙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同意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服务。为加强合作,充分发挥资金规模效益,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水平和效益,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内容及费用
1. 存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存款服务,存款利率在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要求下,提供不低于同期中国六大国有商业银行就同类存款所提供的挂牌平均利率。
乙方将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关政策,对甲方及所属公司存贷款业务实行专户管理,以保证甲方及所属公司资金安全。
2. 贷款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经甲方及所属公司申请,乙方根据自身运营要求有权自行决定并按另行订立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协议(其中列明贷款的条件及条款)向甲方及所属公司提供贷款及票据贴现服务。乙方收取的贷款及票据贴现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3. 委托贷款服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委托人提供资金,乙方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申请向甲方提供委托贷款服务,但甲方不得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4. 结算业务:
乙方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结算业务服务,包括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之间的资金结算,协助甲方及其所属公司与兵器集团及其
成员单位之外的其他方的交易款项的收付服务,以及乙方营业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乙方有权向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收取相关结算业务费用,费用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金融服务手续费收取规定。
5. 票据业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根据甲方及所属公司的申请,乙方可以为甲方及其所属公司提供票据类金融服务。费用水平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同期同档次价格标准。
6. 其他服务:
经甲方申请,为满足甲方业务需要,乙方向甲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外汇结售汇业务等其他金融服务,服务收费不高于甲方在一般商业银行取得的同类业务价格标准。
第二条 甲方及所属公司在乙方账户上的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18 亿__ 元,贷款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__20 亿____元。
甲方预计未来三年内每年向乙方申请提供的贷款、票据及其他形式的授信总额为人民币_20 亿_元。乙方将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每笔业务具体情况进行审批。
第三条 甲方及所属公司有权结合自身利益并基于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乙方提供的上述服务,也有权自主选择其它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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