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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7:03:15 股吧网页版
滨江集团: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制度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 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 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上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四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
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证券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条 在证券投资项目实施前,由投资部门负责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
论证。

第十一条 投资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相应决策机构审批同意后组织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如有)应就该项证券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责任部门及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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