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管理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有关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监督、评价及督促整改,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具有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审计部统一负责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
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内审工作需要配备合理的、稳定的人员结构,配备符
合内审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素养和职业信誉,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依法审计、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保守秘密;与被审计对象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审计委员
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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