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投资决
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以取得收益为目的而发生的现金流出。包括但
不限于股权投资、资产收购、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投资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本制度所述重大投资等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事项,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三)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可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二章 重大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重大投资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市场调
查、财务测算、投资风险评估,必要时可由公司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调查分析。业务部门应牵头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计划、投资论证等有关资料的编制,公司证券部负责重大投资的上会审议及信息披露工作。业务部门应及时将重大投资项目资料报证券部门备案。
第五条 对于需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业务部门应将编制的项目可
行性分析等资料报送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由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依据其工作细则进行讨论、审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就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就投资项目应当关注的其他重要因素。
第七条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项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如为公司购买原材料(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此类资产)、或以公司财产进行质押或抵押获取银行贷款、或出售资产为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
(不包括资产置换中涉及出售此类资产)除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取得与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土地储备时,视同购买原材料,相关决策程序以及信息披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但是存在以下情形的,由董事
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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