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家园 8 号”员工持股计划
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议案中的公司“家园 8 号”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编制《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8号”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程序合法、有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4、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方式征求公司员工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意见,董事会结合相关意见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制定程序合法、有效;
5、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6、《歌尔股份有限公司“家园8号”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中
的绩效考核体系和绩效考核办法、考核指标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并具有可操作性和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7、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完善利益共享机制,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家园8号”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歌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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