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制度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5 年 8 月 28 日起
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特佳”、“上市公司”)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科学性和规范性,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发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含公司全资、控股、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股公司投资事项须经其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视层级由公司或子公司依据本制度形成决议后,授权董事或股东代表在参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上表决。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主要包括:
(一)股权投资。包括新设全资、控股、合资、参股企业形成股权;对标的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取得目标企业控制权)、合资合作、
认购增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取得股权;对子公司及已投标的企业追加投资形成股权。
(二)基金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投资,不包括: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产品投资、期货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等。
(二)委托理财。
(三)被动接受债务方以股权折抵对公司或子公司的债务。
(四)融资租赁、保理等债权投资行为。
以上投资行为及其他本制度未涉及的投资行为,按《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五条 投资活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战略引领,聚焦主业。投资方向和领域应符合奥特佳战略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和子公司的功能定位、战略规划、主业范围;严控非主业投资,加快非主业存量业务转型发展。
(二)市场导向、技术先进。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技术先进为标准,通过项目实施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风险可控、规模适度。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充分科学论证、准确预测投资收益、全面研判市场及政策风险,客观评估投资价值。投资规模应与投资主体的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投资还应当明确资金来源,严格控制“短贷长投”的项目。原则上负债率超过 80%的子公司应当暂停对外投资。原则上资产折旧、减值等情形严重影响当期利润的非战略类项目不得投资。
(四)依法合规、产权明晰。投资行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符合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投资形成的产权关系应当明晰,从严控制因投资新设法人主体而造成的管理层级延伸。
(五)分类管理、科学决策。根据投资不同类别,建立差异化管理流程;建立项目可研、投资决策相分离的项目投资决策机制,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建立项目实施、验收、评价相分离的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后评价在投资决策中的反馈和调整作用。
第六条 建立负面清单制度。负面清单之内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负面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投资事项的决策
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投资事项作出决策。未经授权,公司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事项的决策。公司党委对提交董事会的决策的投资事项进行前置研究。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进行初审,符合初审要求的项目,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提交公司决策机构审议。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人选、工作细则,另行规定。
第九条 公司战略规划部负责研究公司投资战略和发展规划,制定投资相关制度,组织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评审;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决策工作。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职能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情况。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投资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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