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484 号
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京天股字(2025)第 484 号《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目 录
释 义 ...... 3
声 明 ...... 5
正 文 ......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1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4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7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8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1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9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20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
二十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1
二十二、结论意见...... 22
释义
本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奥特佳/公司 指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江苏金飞达服装股
份有限公司”
长江一号产投 指 湖北长江一号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
长江产业集团 指 长江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长江新动能 指 湖北省长江新动能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佑 指 北京天佑投资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曾经的控股股
东之一
西藏金淦 指 西藏金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西藏天佑投资有
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发行人曾经的控股股东之一
江苏帝奥 指 江苏帝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发行人股东
南京商贸 指 南京奥特佳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司
浙江龙之星 指 浙江龙之星压缩机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司
牡丹江富通 指 牡丹江富通汽车空调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子公司
AIUS 指 Air International(US)Inc. ,为发行人子公司
奥特佳(摩洛哥) 指 Aotecar Morocco New Energy Technology CO., Ltd,为发行人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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