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妮股份股民一审胜诉
2025-07-22 08:10:03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北京中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号:31110000MD023535XE)提醒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于2016年3月10日至2020年10月13日
期间买入并在2020年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者持有安妮股份(002235)股票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挽损
2025-07-27 15:11:56 作者更新以下内容
2024年6月7日,公司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闽02民初505号,法院判决如下:
1、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向原告冯XX等995人支付赔偿金约1.59亿元,张杰、许志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张杰、许志强共同向代表人支付公告费、通知费、律师费等费用99.5万元;
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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