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证券代码:002231 证券简称:*ST 奥维 公告编号:2025-060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违规担保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 年 12 月 10 日,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
子公司东和欣新材料产业(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无锡东和欣董事会、股东会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招商投资集团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理”)出具了《连带保证担保函》(以下简称“《担保函》”),为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 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函》的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本金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 18.55%。
2、李东、邹梦华系持有公司 5.22%股份的股东上海东和欣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同时李东系公司董事,邹梦华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东台东锋浩系李东、邹梦华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东台东锋浩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9.8.2 条的规定,如公司在一个月内未能解决上述事项,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叠加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违规担保情况
2024 年 12 月 10 日,无锡东和欣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东未经公司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超越其权限以无锡东和欣名义向中财保理出具了《担保函》,为东台东锋浩向中财保理 5,000 万元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函》的
出具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担保金额本金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8.55%。
二、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东台市东锋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1MA1N5HXA5T
4、法定代表人:李艳喜
5、注册资本:4,000 万元
6、成立日期:2016-12-23
7、注册地点:东台市经济开发区纬六路 1 号
8、经营范围:膜材料(金属门板装饰膜、其他装饰膜、家电级装饰膜)的研发、生产,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包装材料、建筑材料销售,蓝宝石加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五金产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与公司的关系:李东、邹梦华系持有公司 5.22%股份的股东上海东和欣实际控制人;同时李东系公司董事,邹梦华系公司董事兼副总裁。东台东锋浩系李东、邹梦华实际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东台东锋浩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担保构成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三、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对人与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或者相对人与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订立的担保合同,适用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公司将向人民法院主张相关《担保函》对无锡东和欣不发生效力,且无锡东和欣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若上述违规担保仍须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将可能对公司造成损失。
四、整改措施
公司拟与中财保理关于出具《担保函》事项进行协商,如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请求判令无锡东和欣无需对《担保函》承担任何连带责任保证及其他赔偿责任。
针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将加强公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审批管理和检查力度,同时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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