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5〕612 号
关于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高歌路 6 号;
杜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梁艳丽,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奥维)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5 年 1 月 23 日,*ST 奥维披露《2024 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 2024 年营业收入 4.5 亿元至 5.2 亿元,2024 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 3200 万元至 45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3740 万元至 5040 万
元。2025 年 4 月 21 日,*ST 奥维披露《关于 2024 年度业绩预告
修正的公告》,对 2024 年全年业绩预计进行修正,修正后的营业收入为2.8亿元至2.99亿元,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7500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修正为亏损 6000 万元至 9000 万元;同时,*ST 奥维首次提示年度报告披露后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
警示。2025 年 4 月 29 日,*ST 奥维披露《2024 年年度报告》,
2024 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 2.91 亿元,净利润为-4611.47 万元,扣非后净利润为-5836.77 万元,*ST 奥维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ST奥维未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准确预计2024年度经营业绩及相关财务数据,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ST 奥维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1 条第一款、第 5.1.9 条第二款、第 9.3.3 条
第一款的规定。
*ST 奥维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梁艳丽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1.2 条第一款、第 4.3.5 条、第 5.1.9 条第二款
的规定,对*ST 奥维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奥维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杜方、财务总监梁艳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ST 奥维及相关当事人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ST 奥维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曹女士,电话:0755-8866 8399)。
对于*ST 奥维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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