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公司控股股东特能集团受让红旗民爆33.8755%股份,并将该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于公司。请问是否仍然属于“存在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民爆业务”的情形?根据此前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红旗民爆相关资产是否在未来也必须注入上市公司,请问公司及特能集团是否有相应规划?谢谢
江南化工:
尊敬的投资者,江南化工为红旗民爆控股股东。未来公司如受让控股股东所持红旗民爆该部分股份,将按照国资监管及证券监管有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及披露义务。
尊敬的投资者,江南化工为红旗民爆控股股东。未来公司如受让控股股东所持红旗民爆该部分股份,将按照国资监管及证券监管有关规则履行相关程序及披露义务。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7-28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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