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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28 20:19:13 股吧网页版
濮耐股份: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濮耐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29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19/F, Tower B, Xinsheng Plaza, No.5

E-mail:guantao@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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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5BJ001834 号
致: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濮耐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的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赎回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赎回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售相关事项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在对本次回售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批准和授权

根据公司公告信息,2020 年 4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0 年 5 月 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述与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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