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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9 18:16:09 股吧网页版
诺普信: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 于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
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2、41、31DE、2403、2405

电话(Tel.):(+86)(755)8351 5666 传真(Fax.):(+86)(755)8351 5333/8351 5090

网站(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5 年 8 月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公司、诺普信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激励计划》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 指 根据《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被授予的存在限制
性条件的公司股票

《公司章程》 指 《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为本次激励计划指派的经办律师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GLG/SZ/A7090/FY/2025-997
致:深圳诺普信作物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诺普信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股票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材料,并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相关事实。公司已向本所作出
承诺,其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准确的、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材料和所作的陈述是真实的、完整的;文件原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副本及复印件与正本和原件一致,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充分、有效的授权。

3.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及经办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及经办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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