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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立:《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和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
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
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当委员辞职导致人员组成不符合相关规定时,该委员的辞职应当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室,内部审计室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
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关于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
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予以搁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室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审计报告;

(四)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重大投资的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上述报告进行评价,并将下列相关书面决议
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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