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事件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事件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八条 公司以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媒体,同时公司应当将依法披露的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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