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5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
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为他人(包括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履行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10 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同时适用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担保均由公司统一管理,公司财务部为公司担保行为的职能管
理部门。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相互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并在
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
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章 对外担保管理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对象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偿债能力,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或者股权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
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十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
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和 70%以下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如每
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担保人的各股东按出资比例对其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下列条
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得超过预计担保总额度的 50%: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 70%(股东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