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448
致: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利得”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下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5 修正)》(下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海利得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海利得本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1.1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
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并购重组、房地产、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本所在全国设有 6 办公室,分别位于杭州、北京、上海、深圳、宁波与武汉,共同构成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其中杭州为总所机构所在地。本所曾荣获“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
1.2 经办律师简介
金臻 律师
金臻律师于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金臻律师执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黄金 律师
黄金律师于 2013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黄金律师执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2.1 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2 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海
利得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3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激励计划的合法性及对本激励计划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评论。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有涉及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内容,均为本所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等内容,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2.4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海利得的如下保证:即海利得已
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2.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海利得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2.6 本所律师同意海利得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海利得作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2.7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海利得本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有鉴于此,本所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文
一、本激励计划实施的主体资格和条件
1.1 海利得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上市公司
1.1.1 经核查,海利得是一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1]23 号文批准,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发行字[2007]507 号文核准,于 2008 年 1 月 23 日
在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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