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8
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海利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证券时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巨潮资讯网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公司变更指定报刊或网站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为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披露办法》《豁免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在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与收购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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