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情形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
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
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
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
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
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
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重大披露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二)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部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就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特定信息符合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董事会秘书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后上报董事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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