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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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引 言 ...... 3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 3
二、释义 ...... 4
第二部分 正 文 ...... 5
一、公司实施本计划的主体资格...... 5
二、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 8
三、本计划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 17
四、本计划有关激励对象的确定安排 ...... 19
五、本计划的信息披露 ...... 19
六、公司未对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 19
七、本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 20
八、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情况......20
九、结论意见 ...... 20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华锐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辽华律股字【2025】第 001 号
致: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年修订)》《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接受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一、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23)》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涉及到的相关事项进行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且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文件和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3、本所仅就与公司拟实施的本计划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
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 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 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 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 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 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 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二、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大连重工/公司 指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计划 指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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