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切实发挥大连华锐重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法律顾问在推动公司法治建设、风险防范、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总法律顾问作为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高级管
理人员,是公司法治工作的具体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总法律顾问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承担全面涉法
事务履职责任;公司总法律顾问接受大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业务指导,向市国资委报告公司涉法风险防范情况。
第二章 任职管理
第五条 总法律顾问由首席执行官(CEO)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表决通过后由公司办理聘任手续,聘任决定抄送市国资委党委。
第六条 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并自觉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诚信勤勉,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法律、合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复杂或者疑难法律事务的工作经验和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处理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和突发事件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在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部门担任主要负责人满 3 年的;
(五)公司认为担任总法律顾问所需具备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存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制度规范规定禁止担任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总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制度规定,不履行总法律顾问职责或滥用总法律顾问职权,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被有关部门取消总法律顾问任职所需相关资格的;
(三)本人辞去总法律顾问职务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形。
第九条 总法律顾问因任职期满、退休、辞职、停职、免职不再
担任总法律顾问的,应继续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原任职公司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总法律顾问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制度
的要求,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总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牵头负责合规管理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公司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推进公司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二)参加或列席党委会、董事会、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参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法律审核,对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充分发挥审核把关作用;
(三)参与公司章程等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审核把关;参与公司新设、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混合所有制改革、投资并购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大项目,负责有关法律事务;
(四)负责健全完善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制度机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市国资委报告;
(五)组织开展法律风险管理、合规管理、侵权风险管理、合同与交易风险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等;
(六)对公司及下属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七)指导下属公司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八)根据法律、法规、公司或子公司规章制度等,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应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落实规章制度、重大决策和经济合同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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