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外汇相关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大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包括:以套期
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货币互换业务、汇率掉期业务等其他外汇及外汇利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国内的发生外币交易业务的全资
及绝对控股子公司,各经营单位发生外币交易业务的下属公司及委托代管的境外子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建立相关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产
生的外汇资金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波动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允许开展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
(付)款预测。
第八条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
汇相关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相关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
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相关业务。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在授权有效期间内,经审议通过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金额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章 外汇相关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相关业务的具体运
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一)负责审核外汇相关业务的交易方案,批准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的外汇相关业务方案。审批重点:业务是否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当前金融市场对未来汇率的估值是否有依据应急预案是否完整等;
(二)董事长可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相关权利、签署外汇相关业务相关协议;
(三)负责对外汇相关业务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相关业务相关部门职责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本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及管理部门,负责额度申请和在批准的额度内按经营单位申请进行业务操作,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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