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时,须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或者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2.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循“如实披露”原则;
3.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一般商业诚信原则,并以协议方式予以规定,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4.关 联股东在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5.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做出专项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间的关联交易时,应当保证关联交
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
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
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
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
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
月内,存在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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