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4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大连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控制投资
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使用公司自有资金,立足于公司实际情况,不得影响正常运营。国家专项补助资金、公司借款取得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
(三)应选择资信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四)交易标的原则上应为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第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
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核定业务规模。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审批权限具体如下:
(一)累计购买产品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由董事会批准;超过董事会批准权限的,由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种类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上述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严格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六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本部,办理
委托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办理前由财务管理本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进行分析、平衡,对预期收益进行测算,对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财务管理本部根据公司当前实际情况,研究适合公司的委托理财产品,并将相关业务合同、协议以工作联络单的形式传递至风控审计本部,由风控审计本部协助审议内容中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审议通过后,由财务管理本部起草议案。
(三)财务管理本部将相关议案提交至首席执行官(CEO)办公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至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
(四)财务管理本部责成专人办理委托理财业务,并及时跟踪委托理财的关联标的情况及资金安全状况,按月填列《委托理财明细台账》,并于每月初第 6 个工作日下班前报送至财务管理本部总经理、公司首席财务官(CFO)处。
(五)委托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本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本金及利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及相关账务处理。
第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为:
(一)委托理财业务的申请人、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公司风控审计本部负责监督。
(二)参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如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其进行处分。
第四章 委托理财管理的控制程序
第八条 财务管理本部负责统筹、管理委托理财业务,组织对
于理财事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