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风险应急处置机制,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资产安全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与公司有关的、突然发生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声誉、股价等产生严重影响,甚至影响证券市场稳定,需要采取应急处理措施予以解决的风险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突然发生,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归类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而无法调回;
7、其他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净利润连续亏损面临退市风险;
3、公司因重大质量事故等无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他事件。
(三)政策及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事故灾难,指公司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其他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价异常波动;
2、报刊、网络等媒体对公司不实报道或传闻;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他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维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董事长,并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裁任副组长,组员由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财务总监担任。
其中:
(一)组长职责
1、负责公司突发事件的处置管理工作;
2、组织指挥突发风险处置工作;
3、在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一些重要事项作出决策;
4、协调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之间的关系;
5、负责保持与各相关部门或政府的有效联系与关系。
(二)副组长职责
1、协助组长进行有关突发风险的处置工作;
2、指导下属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突发事件处理体系建设;
3、综合协调信息收集、情况汇总分析等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三)组员职责
1、相关组员按照其分管的工作归口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的处置管理工作;
2、督促、落实领导的批示、指示及有关决定;
3、收集、反馈突发风险事件处置的相关信息;
4、指导和协调下属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5、负责组织突发风险事件处置工作的善后和总结工作;
6、负责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
7、履行突发事件的值守等职责。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八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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