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挂钩。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拟定公司董事、高管薪酬方案,负责高管绩效考核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 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薪酬实行年薪制(即全年总收入),年薪包括月工资、年终绩效奖金两部分。
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职务并领取薪酬的董事,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
(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每年度给予每位独立董事津贴人民币 8 万元(税后);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 公司高管年薪按照职务与岗位责任等级确定。公司高管月薪标准见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工资定级规定》。月薪按月发放,其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为缴纳。全年总收入与公司的经营业绩及高管的绩效挂钩。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高管年度全年总收入,全年总收入减已发月薪,其余部分即构成年终绩效奖金。
第八条 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年薪方案上限以上述两者上限的较高者确定。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的高管全年总收入低于月薪累计之和的,则不予扣除。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管的养老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月薪计算周期为公历自然月,为每月 1 日到该月末最后一天,并
于次月 25 日之前准时发放。
公司因不可抗拒原因导致不得不延缓发放工资时,应至少提前 1 日通知,并确定延缓支付日。
第十二条 下列各项费用从基本年薪中直接扣除:
(一)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按比例由个人支付的部分。
第十三条 因公司计算错误或业务过失造成超额发放工资时,可以在下月工资发放时直接扣除超额发放部分。
第三章 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在每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董事会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上年生产经营成果对公司董事、高管进行考核,在不超过本制度年薪总额度范围内,具体确定各董事、高管的年薪数额及发放方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授权人力行政管理中心制订,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亦同。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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