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八月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 于
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亮股份”或“发行人”)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浙江海亮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海亮转债”)提前赎回(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 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
(二)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所涉及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最终依赖于海亮股份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
海亮股份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陈述与说明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于出具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股份的相关法律事项(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的事项为限)进行了核查验证,确信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四)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赎回事宜的必备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赎回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内部批准程序
1、2018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