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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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员、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公司在香港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载了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通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18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 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公司 A 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 年 7 月 1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资料,本所律师对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30,735,318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 A 股股东 7 名,持有 961,057,316 股 A 股股份,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92%;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股东1名,
持有 169,678,002 股 H 股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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