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监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明
确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要求,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进一步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推进高质量内部审计更好保障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云南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单位有关内部审计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所属单位)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和内部审计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本单位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负责本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内部审计工作职能的部门。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按照“统一领导、集中管控、
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接受国家和地方审计机关以及上级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党委会、董事会直接领导下
的内部审计领导体制,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健全和完善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和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管理,每年至少听取 1 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推动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督促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结果运用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开展。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
度,凡是涉及审计计划确定、审计情况报告、违规事项处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等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组织、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向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报告的同时,还应当向上一级内部审计机构报告。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规定做好内部审计工作计
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工作统计报表以及发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工作资料的管理,对向
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涉密事项按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章 机构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
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二)熟悉审计相关政策法规,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从业资格,能独立判断、处理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三)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文字表达能力;
(四)具有审计、财会、经济、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具有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
(五)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会、经济、管理等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具有三年以上审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
依照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相关规定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一)会计、出纳等财务管理;
(二)资产、资源等分配、处置、管理;
(三)投资、基本建设管理;
(四)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
(五)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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