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2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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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八月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交投生态”)的委托,指派高薇、程露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交投生态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破产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以下简称“《14 号指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交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审议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交投生态信息披露所必需的法定文件,随交投生态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报送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亦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交投生态本次会议的决议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列席本次会议所掌握的法律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发表的法律意见。公司向本所承诺并保证提供给本所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基于前述保证和承诺,
本所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对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鉴于出资人组会议和临时股东大会参会人员一
致,为便于股东投票表决,提高会议决策效率,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将出资人组会议与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合并召开。
同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7 月 26 日在《上海证券
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开披露了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等公告。公司董事会发布的《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暨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77)载明了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召开时间、方式及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投票方式等)、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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