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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03 15:31:54 股吧网页版
嘉应制药: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4


证券代码:002198 证券简称:嘉应制药 公告编号:2025-042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8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5010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披露在《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3)。

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李能先生(现任董事长)、游永平先
生(现任董事、总经理)、史俊平先生(时任财务总监)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 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5]10 号),现将具体 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李能、游永平、史俊平:

广东嘉应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应制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明,嘉应制药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嘉应制药董事长李能是湖南药聚能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聚能)的实际
控制人,药聚能构成嘉应制药的关联方。2024 年 10 月至 2025 年 1 月期间,因
药聚能存在短期资金需求,嘉应制药的子公司嘉应制药(湖南)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湖南嘉应)以月初转出、月末转回的方式,向药聚能提供短期资金拆借,单
笔发生额在 4 万元至 5,999 万元之间。其中 2024 年度合计转出 16,999 万元,2025
年 1 月转出 5,000 万元,并均于当月转回,累计涉及金额为 21,999 万元,占嘉应
制药当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8.83%。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未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也未按规定及时披露。截至 2025 年 3 月末,药聚能已将相关资金利息支付给湖南嘉应。公司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事项。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嘉应制药相关公告、记账凭证、借款合同、银行回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嘉应制药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嘉应制药涉案期间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中,李能作为嘉应制药董事长,组织相关人员向药聚能转账,是对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游永平作为嘉应制药的总经理及湖南嘉应的总经理,负责嘉应制药和湖南嘉应的整体运营和管理,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史俊平作为嘉应制药时任财务总监,负责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整体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是嘉应制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综合考虑本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主要为资金循环使用、公司已及时收回相关非经营性资金并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等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嘉应制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50 万元;

二、对李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60 万元;

三、对游永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00 万元;

四、对史俊平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80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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