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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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企业战略的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由公司董事组成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委派。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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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提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经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同意可不受上述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拟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至少应有二名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否则该项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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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投票或举手表决,会议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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