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条款进行修订,除《公司章程》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及其他非实质性内容修改的条款未单独列示以外,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全文:股东大会 全文:股东会
全文:删除第七章,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会”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或删除“监事会”(含前后标点符号)。
全文:删除相关条款所涉上市公司的“监事”(含前后标点符号)。
第 1 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 4 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证通电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市证通电子
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SZZT Electronics
英文全称:SZZT Electronics CO.,LTD. CO.,LTD.)
第 8 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或更换经董事会全体
董事过半数决议通过。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9 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 10 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总裁和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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