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应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非法人组织,已在国务院证券期货主管部门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与评价,并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予以客观评价,得出结论后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
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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