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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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的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代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控股股东的条款原则上均适用于实际控制人,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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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上市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规范关联担保行为,严格控制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了解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现占用公司资金、挪用、侵占公司资产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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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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