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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18 18:59:10 股吧网页版
ST证通: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保证本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和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代管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第二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四条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六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或者第五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七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四)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条 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担
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担保除外),应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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