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质量,保障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未得知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向证券监管部门备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
(二)公司依法持续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披露再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相关的公告文件;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文件;
(五)公司依法就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作出的公告。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各基地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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