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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电机: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0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优化董事会的组成人员结构,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使董事会及经营层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
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
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
中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全体委员的1/2以上选举产生。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既不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九条 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2/3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2/3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主要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更换、推荐新任董事候选
人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
本工作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关事项直接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须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董事会赋予委员会充分的资源以依法履行职责,授权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采取各种合理形式开展工作。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级控股(参股)公司对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具体工作并定期向董事会和委员会报告。

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审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通过不定期列席公司管理委员会会议或者其他与经营管理相关的内部会议、审阅文件、问询相关人员、现场考察、组织调查等形式开展工作,全面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既往履职情况。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委员会履行职责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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