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全资、 控股子公司
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 方式有偿或者无偿向外部主体提供资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于按本制度执行:
(一)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
(二)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为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一般规则
第六条 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
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上述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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