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高公司资产或资金运作效率和运作效果,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方正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及项目退出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新设立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的股权或权益性投资;
(二)以新增或购买存量权益的方式取得或增加被投资企业权益;
(三)项目合作方式的投资;
(四)股票、基金投资;
(五)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权投资;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投资。
第三条 投资项目的总原则是:
(一)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必须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必须坚持风险与效益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本制度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各自在其
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董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对公司未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
除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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